非法炸鱼被判重刑(新手请看)

2020-04-09
近日,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被告人柯荣进判处有期徒刑11年;对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被告人柯秀福、柯清峰、柯良兴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违禁品:炸药112.8公斤、雷管115枚、导火线33.8米;扣押木质渔船1艘。
东山岛周围有40多个小岛屿,盛产各种鱼类资源,近年来外地许多船只经常窜到附近海域,从事非法炸鱼活动,致使当地渔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危害和损失。2003年12月初,柯荣进、柯秀福、柯清峰、柯良兴4人受雇于犯罪嫌疑人柯开兴(另案处理),从泉州市肖厝南埔镇柯厝村窜到东山岛海域非法炸鱼。柯开兴负责非法购买炸鱼所需爆炸物。2003年12月初至2004年1月5日间,柯开兴先后两次联系并非法购买爆炸物后,由出售者将爆炸物运送到东山岛城安码头交给被告人。而后,4被告人再将爆炸物存放在岸边一间闲置的草寮内,以备非法炸鱼之用。期间,4被告人持其中部分爆炸物到海上非法炸鱼2次。2004年1月6日东山县渔政站接到举报后,联同县公安机关在4被告人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草寮内,查获炸药112.8公斤、雷管115枚、导火索33.8米,并扣押1艘木质船。
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4被告人为炸鱼而储存他人非法买卖的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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